武汉江汉区法院慎用保全巧调解 案结事了护营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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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9 17:55:08
来源:新华网

武汉江汉区法院慎用保全巧调解 案结事了护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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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运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结果,审慎处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促使原被告企业“化干戈为玉帛”,商事纠纷24天高效化解。

  甲公司系本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甲公司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工程结算后,某建筑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因甲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付,乙公司将其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余元。随着起诉状一起进入法院的,还有一份诉讼保全申请书,要求保全甲公司的基本账户。

  经江汉区法院立案阶段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认为甲公司虽资金流不足,但具备偿债能力,协商空间较大,将案件分流至民事审判第二庭快速审理。

  “公司基本账户是法人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资金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企业尚在正常经营中,如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对银行授信、项目融资、企业声誉都会有较大损害。”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就保全的必要性与乙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释明保全会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在法庭组织调解斡旋后,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保全事宜。同时,承办法官积极联系甲公司,释明调解的优势。

  在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自评时,甲公司道出了自己的顾虑:未付款是因为对乙公司的主体身份存在异议,且施工过程中存在罚扣款和质保维修费用10万余元未予扣除。

  在双方有调解基础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来院调解。调解前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剩余工程款,甲公司反映目前其他项目尚未回款,全额支付确有困难,且罚扣款和质保维修费也应予扣除。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官向甲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保全可能对甲公司造成的影响。同时,法官建议乙公司给予甲公司一定宽限,提高债权清偿效率。

  最终,乙公司同意扣除相关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分期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0万余元,乙公司撤回了保全申请,双方现场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下一步,江汉区法院将继续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充分运用商事案件调裁分流三级过滤机制,进一步缩短涉企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陈成、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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